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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75********,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某某**村**街**号**楼一无牌加工厂内加工、生产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2019年10月23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并当场查获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443个及缝纫机、五金配件、皮片等物品1批。经鉴定,上述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按正品价值算共价值人民币685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等物证;

2.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芋蓁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材料共二张。

3.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缝纫机、五金配件、皮片等物品一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二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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