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覃**,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某某人,住郁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某某人,住郁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4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朱**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时多,被告人覃**、朱**在***镇***酒吧饮酒其间,莫**(在逃)与酒吧股东彭**因口角而发生打斗,被告人覃**、朱**在酒吧与莫**华一起追打被害人彭**,致被害人彭**受伤后逃离现场。
经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朱**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朱**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朱**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子力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覃**、朱**现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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