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覃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捕前租住地:石家庄市**宾馆,无业。2009年12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9月9日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文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捕前租住地:石家庄市**宾馆,无业。2017年4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9月9日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捕前租住地:石家庄市**宾馆,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9月9日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文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捕前租住地:石家庄市**宾馆,无业。2005年7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4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9月9日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文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捕前租住地:石家庄市**宾馆,无业。2010年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3月3日因诈骗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9月9日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文某甲、王某某、文某乙、文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伙同文某丙、文某甲、王某某、文某乙窜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绿荫广场公园附近,由文某甲谎称婆婆被狗咬与被害人章某某搭讪,王某某谎称认识神医可以治愈,带领文某甲、章某某去找覃某某。覃某某冒充神医家属,以章某某儿子有灾难,可以帮忙破解,让章某某回家取现金、金银首饰,文某丙、文某乙望风接应。章某某回家取来现金4300元及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覃某某谎称要包装化解,趁机将章某某财物掉包。得手后,覃某某、文某丙、文某甲、王某某、文某乙将现金瓜分。
2019年8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覃某某、文某甲、王某某、文某乙、文某丙抓获,扣押覃某某现金900元、文某甲现金500元、王某某现金800元、文某丙现金700元、文某乙现金800元,在覃某某随身物品中搜出被盗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现被盗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及现金3700元已发还被害人章某某。
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被盗足金手镯、足金项链、足金戒指、足金挂坠合计认定市场价格为1688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文某甲、王某某、文某丙、文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文某甲、王某某、文某乙、文某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20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文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文某乙、文某丙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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