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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廖某某滥伐林木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公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304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该******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充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充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1日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在途经南充市嘉陵区**乡**村时,发现当地的林木丰茂,便商议在当地合伙买树砍伐贩卖赚钱。二人在**村1组、3组、4组以每棵20—30元不等价格购买当地农户的柏树,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柏树共计169棵。经鉴定,被砍伐的169棵柏树蓄积为27.64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廖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睿

2020年4月3

附:

1.被告人覃某某联系方式1368807****,被告人廖某某联系方式1878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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