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19〕75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覃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镇**村**组。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5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湖南省江永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毛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左某某、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覃某某、左某某、毛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覃某某、左某某、毛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6日、9月20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分别于2019年8月6日、10月20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6月22日、9月7日、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左右,罗某甲(另案处理)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预谋开设微信赌博群,并招揽其哥哥罗某乙及毛某乙(二人均已判刑)加入,罗某甲负责全面业务,罗某乙负责微信赌博群员工的日常管理、工资发放等工作,毛某乙负责网络维护、电脑维修及采购等工作,罗某甲同时约定罗某乙、毛某乙分占利润分成的20%。随后罗某甲等人利用微信先后建立“新【九龙仓】VIP”,“王者”、“群英会”、“传奇”等微信赌博群,租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恒大雅苑57栋22楼2201房间和长沙市雨花区金井馨苑小区一房间作为办公地点,同时雇佣被告人覃某某、左某某、毛某甲及卓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作为客服、操盘手、财务人员,在上述微信群内以竞猜加拿大幸运28和PC蛋蛋的方式组织近千余人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每次投注人民币200元至10余万元不等,每天的赌资数额达人民币10余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至2016年5月,该团伙从中非法获利累计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其中罗某甲获利人民币700余万元,罗某乙、毛某乙分别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覃某某、左某某、毛某甲分别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3000余元、1万余元。
被告人覃某某、左某某、毛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覃某某、左某某、毛某甲及同案人罗某乙、毛某乙、卓某某等人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左某某、毛某甲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他人利用网路开设赌局仍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左某某、毛某甲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覃某某、左某某、毛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行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19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左某某、毛某甲现均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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