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5日间,被告人覃某某、唐某甲在岑某某安平镇富宁村 “新社”庙边树根底下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吸引村民赌博,从中获利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覃某某负责准备好台桌、电灯、扑克牌等工具,并通知赌客来参赌;被告人唐某甲则负责提供现金流通等。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覃某某、唐某甲及参赌人员唐某凤、严某兰、李某华、覃某中、黄某兰、聂某建、李某、蒋某杏在赌场被岑某某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少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唐某甲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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