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住柳江县**镇**村**屯**号。覃某某曾因犯盗窃罪 2012年11月15日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201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9月24日被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盘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9月17日被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盘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村委会,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9月17日被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某某、钱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钱某某三人携带在唐某某家制作的假海洛因八块2844.36克及海洛因零包一个(0.38克)途经胜境关毒品检查站时被盘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其交代制作的假海洛因是为了骗取被告人覃某某的50万人民币,零包是作为毒品样品。公安机关将唐某某带到广西柳州市与覃某某联系,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覃某某抓获。经六盘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八块假海洛因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从海洛因零包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及照片;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购买大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钱某某、陈某某以假毒品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程大志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视频光盘三张。
3.手机六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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