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3********,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7********,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绰号“某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2********,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5********,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某某戊”),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4********,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吴某甲、吴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将本案退回藤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3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吴某甲、吴某丙、王某甲、王某乙伙同吴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合谋拦截车辆实施抢劫,后覃某某、王某乙负责在**镇**街望风,王某甲等一伙人来到藤县**镇**村**桥路段,对过往车辆进行拦截,王某甲等人将车辆截停后持柴刀等凶器对车上的人员实施抢劫。被害人蒋某某驾驶货车经过上述路段时被王某甲等人截停并劫取人民币200元。被害人刘某甲驾驶货车搭乘被害人刘某乙经过上述路段时被截停,刘某甲、刘某乙被王某甲等人殴打致伤,刘某甲被劫取人民币500元。经鉴定,刘某乙的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吴某甲、吴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吴某甲、吴某丙、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永先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吴某甲、吴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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