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深圳市**模具加工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黎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8********,黎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9月6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覃某某、刘某某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被害人赵某某在济源家中收到短信后通过QQ号登录“融360”网站贷款,对方称贷款需要300元手续费和3000元保证金,赵某某通过对方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转款两次,一次转300元,一次转3000元,后对方继续让赵某某转款3000元时赵某某感到受骗遂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赵某某被骗的3000元转账至被告人刘某某的提供的微信账户,后又经层层转账,最后转到被告人覃某某的微信账户上。赵某某被骗的300元转账至黄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账户。
陈某某(身份不明)等人在网上购买公民个人贷款信息,假冒网络贷款公司,以能提供贷款为由实施电信诈骗,让彭某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诈骗款,彭某某除用自己的微信二维码收款,还通过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用于收诈骗款,林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彭某某等人取现。张某某为阿弟(身份不明)收取诈骗款,覃某某将其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张某某用于收取诈骗款,收到诈骗款后通过银行卡取现后交给张某某,刘某某将其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张某某用于收取诈骗款。彭某某、张某某、覃某某、刘某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替他人收诈骗款,均按一定比例得到好处。
经鉴定,从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彭某某微信收取电信诈骗款281554.04元,涉案人数40人;从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微信收取电信诈骗款405746元,涉案人数87人;从2018年10月-2019年2月,刘某某微信收取电信诈骗款195339元,涉案人数22人;从2018年12月-2019年2月,覃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等银行ATM机取诈骗款共计59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覃某某、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赃、转移,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立彬
王 静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覃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鉴定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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