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80********,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村**里**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21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村一出租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8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起,被告人覃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租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委委员会**村**里**号房一楼开设赌场,召集赌客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每次人民币100-300元的价钱雇请被告人何某甲为赌场望风及为赌客开门指路。被告人覃某某非法获利共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何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同月21日凌晨,上述赌场被民警查获,当抓获被告人覃某某、何某甲及17名参赌人员,并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30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赌资统计表、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莫某甲、廖某甲、韦某甲、梁某某、韦某乙、何某乙、黄某某、叶某某、冯某某、钟某某、廖某乙、唐某某、张某某、莫某乙、吴某甲、韦某丙、吴某乙、姚某某、骆某某、廖某丙、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覃某某、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何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荣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何某甲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扣押的涉案物品暂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案卷6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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