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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万某某等4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外号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镇**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万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某、万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凌晨,相互邀约结伙从缅甸通往中国沧源的便道偷越国境至沧源,当日7时许,途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县城老水泥厂附近时,被查缉民警当场抓获。后罪嫌疑人覃某某、万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活动轨迹查询结果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万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万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相互邀约结伙从缅甸通往中国沧源的便道偷越国境至沧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万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万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字春亮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本案卷宗2册,光碟10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起诉意见书1份,换押证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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