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县人,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里村**村**号,现住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街道**街**号**房。2004年11月30日,覃某某犯因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1月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2月12日。2010年7月28日,覃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某某。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7月30日,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一名叫“阿斌”的男子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娣位于广东省广宁县南东一路33号***房的住宅内,盗窃了朱某娣放在房间的7000多元现金及一对金耳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2、书证;3、现场勘验、指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他人入室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小霞
检察官助理:刘立明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内附光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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