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覃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6********,土家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2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起,被告人覃某与同案人熊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本市白某某**街**号**养生馆和**街**号**楼内,组织失足妇女李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进行卖淫活动。同年9月3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覃某,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涉案避孕套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覃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励健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三张。
3、缴获的避孕套135只,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华为牌无线移动电话机一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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