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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组织卖淫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覃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6********,土家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2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起,被告人覃某与同案人熊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本市白某某**街**号**养生馆和**街**号**楼内,组织失足妇女李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进行卖淫活动。同年9月3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覃某,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涉案避孕套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覃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励健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三张。

3、缴获的避孕套135只,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华为牌无线移动电话机一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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