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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于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覃某某至龙港市海港路1688号后面一单元七楼,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该单元楼705房屋内,盗走被害人郑某某放置于客厅门口架子上的“招财猫”储蓄罐,内有现金约130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光盘制作说明;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又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聪聪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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