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70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99********,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区**乡**村**号。2017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覃某某此前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9月16日18时20分许,覃某某去到本市常平镇上坑村新天美地花园,尾随其他业主进入该花园20座内逐层搜寻盗窃目标。后去到七楼用锡纸等工具打开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701房门锁入户实施盗窃。偷走现金人民币4000元、港币300元、一条玫瑰金吊坠(价值约人民币800元)、一枚玫瑰金戒指(价值约人民币2000元)、一条玫瑰金项链(价值约人民币2000元)带一个金包玉吊坠(价值约人民币8600元)、一条铂金项链(价值约人民币1500元)、带一个红珊瑚吊坠(价值约人民币1300元)、一条银K金项链带白钻石吊坠(价值约人民币1000元)、一条黄金项链带一个黄金吊坠(价值约人民币2500元)、及一条黄金项链(价值约人民币2000元)。破案后,从被告人身上缴获锡纸等作案工具。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查获的锡纸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此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7月21日
附:
1、 被告人覃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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