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70********,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住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藤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7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藤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厚皮”),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3********,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电话联系吴某某(另案处理)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吴某某再联系被告人覃某某,让覃某某在藤县太平镇新雅村金田路口附近的粉店搭载黄某某前往新雅村金步洲购买毒品。9时许,黄某某乘车从蒙山县来到新雅村金田路口附近的粉店与覃某某碰面。黄某某将毒资5000元人民币交给覃某某后,覃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新雅村金步洲附近,将5000元人民币交给吴某某。得款后,吴某某交给覃某某一包毒品海洛因,并支付100元人民币,由覃某某驾驶摩托车返回上述粉店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黄某某,黄某某也向覃某某支付了50元人民币。随后,黄某某携带该包毒品海洛因从藤县太平镇乘车返回蒙山县。10时许,公安民警在蒙山县**镇加油站附近的公路将黄某某抓获,并从黄某某处搜查出一包净重30.43克的毒品疑似物。经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包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30.43克,被告人覃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0.43克,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覃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燚杰
检察官助理:胡家榕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藤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
2. 侦查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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