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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诈骗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307号 

被告人覃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成都市人,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栋**单元**室(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告人覃某经网友胡某某介绍,结识了从事律师工作的被害人赵某某。覃某向赵谎称自己叫“杨贝贝”,其父母经营大生意,父母的公司有上千万纠纷案需要请律师,赵意欲接此业务。之后,双方一直保持电话和微信联系,被告人覃某取得了赵某某的信任。2016年2月至2020年7月,覃某编造了“杨贝贝”母亲病重、去世,以及家人争夺财产、“杨贝贝”生病等借口,同时在其微信中假冒“杨贝贝”弟弟“杨杰”、“杨贝贝”弟弟同学“徐鑫”、母亲朋友“唐阿姨”等人与赵某某聊天并编造各种借口,以骗取赵的钱财。居住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的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覃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079757.43元。被告人覃某将所骗赃款用于日常开支。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覃某被抓获归案,民警依法扣押覃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二部。被告人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物证;

2户口页》、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覃某的供述和辩解;

6.扣押、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覃某被扣押的手机系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敬伟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5张,补充材料两本377页;

3提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扣押的手机物证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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