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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身份证号码4502211978********,壮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2015年2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4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6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台山市台城翠湖酒店路段处,盗窃了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电线1捆,销赃得款30元。

2020年6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台山市台城宁城公园处,盗窃了被害人卫某某等人放在该处铁箱内的电线1捆,销赃得款22元。

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台山市台城西南路段处,盗窃了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电线1捆,销赃得款31.5元。

2020年6月13日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台山市台城西南路段处,盗窃了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电线1捆,价值1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雷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8、视听资料。

9、相关书证。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敏聪 20201029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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