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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大维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覃大维,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乡**村**组。因吸毒,2011年12月11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1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22日);因吸毒,2018年7月1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8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6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大维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覃大维自2020年9月21日至9月26日入住永顺县**镇**街**宾馆302房,期间,容留阳某某、向某某在其入住的**宾馆302房间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阳某某从张家界市购买毒品海洛因回来后独自一人来到被告人覃大维入住的永顺县**镇**街**宾馆302房,阳某某拿出大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覃大维与阳某某二人在**宾馆302房以静脉注射方式注射毒品海洛因;

2、2020年9月24日10许,阳某某在被告人覃大维入住的永顺县**镇**街**宾馆302房间休息。覃大维独自一人通过电话联系一名叫“贾三”(具体情况不详)的男子欲购买2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后在永顺县**医院附近,“贾三”给覃大维卖了大约0.04克毒品海洛因后,覃大维回到**宾馆302房间内以静脉注射方式注射毒品海洛因,剩下的毒品海洛因由阳某某采取静脉注射方式注射完;

3、2020年9月24日18时许,向某某以微信联系被告人覃大维,问其在那里,覃大维告知向某某:其在外面打麻将,向某某告知覃大维欲到覃大维所入住的永顺县**镇**街**宾馆302房搞东西(指吸食毒品),覃大维回复:好。同时告知向某某,阳某某在房间里(指在**宾馆302房)。向某某来到**宾馆302房与阳某某采取烤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抓获经过、(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①永顺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永公禁毒检[2020]第103号、②永顺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永公禁毒检[2020]第104号、③永顺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永公禁毒检[2020]第105号、(4)①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永公(禁)毒瘾认字[2020]第85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告知书、②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永公(禁)毒瘾认字[2020]第87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告知书、③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永公(禁)毒瘾认字[2020]第86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告知书、(5)①永顺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河)决字[2020]第0460号、②永顺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河)决字[2020]第0459号、③永顺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河)决字[2020]第0461号、(6)①永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永公(河)强戒决字[2020]第0093号、②永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永公(河)强戒决字[2020]第0092号、③永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永公(河)强戒决字[2020]第0094号、(7)①覃大维尿检照片、②阳某某尿检照片及吸毒针眼照片、③向某某尿检照片、(8)①永顺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永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永公强戒决字[2011]0218号、②永顺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塔)决字[2018]第1071号、永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永公(塔)强戒决字[2018]第0219号、(9)永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湘3127刑初303号、(10)户籍信息资料、(11)2020年10月10日河西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向某某的证言、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覃大维的供述与辩解;4.A、勘验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号:KA4331270010002020090078,(2)现场照片8张,B、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覃大维视频光碟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大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大维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大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归案后认罪认罚,对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青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覃大维现被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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