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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李劲松等组织卖淫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覃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路**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双艳,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隆昌县********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敬小英,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伟,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5********,汉族,中专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巷**号**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劲松,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路**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越西县**宿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邓双艳、敬小英、曹伟、李劲松、林某某、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覃某、邓双艳、李劲松、敬小英、曹伟、蒋某某合伙在西昌市文汇路开设“浅水湾”足浴店,后更名为“月色小筑”。 2016年,覃某、邓双艳、李劲松、敬小英、曹伟、蒋某某又合伙在西昌市三岔口西巷美丽华大酒店西二楼开设另一个足浴店,增加被告人林某某为股东。几被告人在花鸟市场一茶楼商量足浴店的经营管理及股份分红,决定由敬小英负责联系、招聘“技师”,邓双艳、覃某负责文汇路足浴店的经营管理,李劲松、林某某负责美丽华足浴店的经营管理。两个足浴店采取每月分红制度,每月10日,由曹伟与负责收银的邓双艳、林某某对账,对账无误后,各个股东按照自己所占股份的比例分红 。为获取高额利润,两个足浴店聘用郑某某、王某甲等四名业务员,负责接待嫖客,介绍保健项目,带领技师供嫖客选择;聘用王某乙、白某某等八名技师在足浴店内给嫖客推背、口交、手淫,足浴店按照约定的比例与“技师”分成。两个足浴店统一购置避孕套、统一安排技师食宿,规定统一的服务价格并以统一编号、排班、规范请假等方式对技师、业务员进行管理。为增加客源,覃某、邓双艳、李劲松、林某某等人默许技师跟嫖客发生性关系,技师卖淫的收入,由技师自行收取,足浴店不提成。同时,为逃避打击,足浴店内安装了监控和报警系统。2019年6月3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对西昌市文汇路“月色小筑”足浴店、美丽华大酒店停车场足浴店检查时,当场挡获覃某、李劲松、林某某及技师八人。后相继将邓双艳、敬小英、曹伟、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邓双艳、李劲松、敬小英、曹伟、林某某、蒋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劲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祖鹏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覃某、邓双艳、李劲松、敬小英、曹伟、林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起诉书38份、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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