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4238,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2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石门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告人覃某某的父亲去世后遗留两支火铳,一直由被告人覃某某存放在家中保管。2019年4月26日12时许,石门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镇**村处理矛盾纠纷时接到群众举报,称**村居民覃某某家中藏有枪支。民警前往覃某某家中检查时发现两支疑似枪支及一小瓶硝、少量铅弹、钢珠和少许黑火药。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两支火铳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2.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4.鉴定意见;5.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卫红
检察官助理:喻艳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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