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金刑诉〔2018〕1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深圳市**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办事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8年1月11日、3月22日二次退回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7月间,深圳市**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福州办事处(未注册)以福州市台江区**写字楼**单元作为办公地点,以推销“**猫商城”的名义,拉拢客户扫码下载APP、在网络商城内消费并成为会员,谎称该司与武汉**石油化工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作,并许诺消费可以获赠“**猫豆”、在商城里市场板块炒大宗商品或变现,且会员如继续发展下线可得到额外的赠金、“声望值”等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扩大组织规模。
被告人覃某某2017年2月经**公司任命为福州办事处负责人,除履行日常职责外,还通过讲课等方式在福州积极对传销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并发展卢某某等人为其下线,再通过卢某某等人直接或间接引诱他人参加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2017年7月20日后,商城无法提现,导致下线人员遭受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现已查明的被告人覃某某下线37人,层级为5级(不含其本人),共吸收投资资金人民币59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10余万元。
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覃某某因被下线人员围住讨要损失,主动报警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企业档案情况、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9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婷婷
代理检察员:陈 钦
2018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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