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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要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村**号楼**室。2002年5月因敲诈勒索罪被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8月,阳泉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接受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份,涉及金额9978157.12元,税额1696286.88元,已全部抵扣税款。上述发票均被认定为失控发票。阳泉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磁县**贸易有限公司、**矿区通峪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1份,涉及金额6852287.45元,税额1164888.75元,已全部抵扣税款。上述期间,阳泉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收到下游两家公司的货款后通过代某某等人的银行卡最终又转回下游两家公司账户。

2016年6月至8月,阳泉市同**煤炭销售公司接受**新能源有限公司等8家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涉及金额为7318043.63元,涉及税额1244067.37元,已全部抵扣税款。上述发票均被认定为失控发票。阳泉市同**煤炭销售公司向磁县**贸易有限公司、**矿区**陶瓷经销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涉及金额2717911.16元,税额462044.95元。上述期间,阳泉市同**煤炭销售公司收到下游两家公司的货款后通过代某某等人的银行卡最终基本全部转回两家下游公司账户。

案发期间,被告人要某某通过代办公司办理了阳泉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阳泉市同**煤炭销售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均为虚假信息,要某某招聘了石某某两家公司的会计,参与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购买了税务开票设备,参与了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与核对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为1626933.7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含微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要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八册及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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