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9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置业集团天津公司**,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邸**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要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7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快速路西青道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快速路红旗路出口后驶入麦德龙停车场,因发生行车纠纷被证人李某某电话举报酒驾,后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西青道大队民警查获。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要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要某某指点照片及行车轨迹截图等物证。
2、被告人要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液采集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桂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记录查获、采血、讯问等过程的光盘八张。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要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樱霖
检察官助理:赵楚天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要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八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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