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路**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满城区**楼**室。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5时9分许,被告人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6HX**轻型货车沿**街**村口自东向北转弯时与沿**街自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冀F00A**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3.8mg/100ml。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要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要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医药费、修车费共计4000元,王某某对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要某某的任何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园园

张 翀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