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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要某某、张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要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尉某某****村七组,2018年12月13日因盗窃罪被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57********,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尉某某**乡**村六组,2007年5月因强奸罪被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0******,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乡**村八组,2018年12月13日因盗窃罪被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06月02日要某某、张某某、张某甲三人预谋后,由要某某和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蔡庄镇郑坡村郑某某家里实施盗窃,当天下午,要某某、张某某开着一辆红色绿彭牌三轮电动车进入郑某某家中,进入东间屋里把郑某某床下面的铁盒子里面的8110余元现金盗走,2020年06月05日将要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要某某、张某甲的身份、年龄情况;(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要某某、张某甲前科情况;(3)扣押清单证明从被告人要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050元、扣押绿色铃木牌电动三轮车两辆。(4)发还清单、收到条证明发还被害人郑某某现金1050元、绿色铃木牌电动三轮车两辆;(5)证明一份、出库单两张证明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在杨某某开设的“杨孬车行”出资3880元、3180元购买铃木牌电动三轮车两辆的事实; 2、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6月4日下午,其姥爷郑某某家里被盗,派出所民警把监控视频调出来,其看监控中显示一男一女两个人,女的是要某某,男的叫张某某;(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6月4日下午15点左右,郑某某说他家丢了八九千块钱,让其看监控,其看到2020年6月2日15点42分的时候,一男一女骑着一辆红色的绿彭牌电动车去郑某某家了,大概在郑某某家里呆了13分钟左右,两人又骑着电动车出来了的情况;(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6月3日左右,两男一女在其店里购买过两辆铃木牌电动车,并将一辆绿彭牌电动三轮作价抵给了其,女的是大马的,不知道是那个村的,一个叫顺的男子是大马双岭岗人的情况;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6月4日中午其发现床上铁箱子里的八九千块钱被盗了,铁箱子上锁了,钥匙在其家东边墙上挂着,其家东边厂里有监控,去其家的时候必须要路过那个厂,监控里看到2020年6月2日下午15点42分有一男一女骑着电动车去其家,15点55分离开其家的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要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以前发现周某某的姥爷床底下一个铁盒子里面有钱,2020年6月2日下午,其和张某某、张某乙商量一起去周某某的姥爷家偷钱,让张某乙在家里帮其看孩子,其和张某某一起开着一辆红色绿彭牌电动车到周某某的姥爷家里,把小五姥爷家里的八九千块钱盗走,之后,其和张某某去朱曲镇一个村里面买了两辆三轮电动车,并把其骑的绿彭三轮电动车抵给卖电动车的人了,盗窃的钱还剩下1050元钱的情况;(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6月2日上午8点左右的时候, 其和张某乙、要某某三人商量去蔡庄镇郑坡村一个老头家偷钱,张某乙在家看小孩,要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拉着其到郑坡村那个老头家偷钱,其和要某某用偷来钱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又以旧换新用偷的钱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情况;(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2020年6月2日张某某和要某某去蔡庄镇郑坡村偷东西,让其在家看孩子,如果偷到东西分其一份,当天晚上,要某某告诉其在周某某的姥爷家里偷了九千多块钱,第二天,其和要某某、张某某去朱曲活庄以旧换新又出3200元钱买了一辆绿色的电动三轮车,其的旧车抵了800块钱,要某某又以38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电动车的情况;4、视频资料:现场附近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时间段被告人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张某甲在车斗内乘坐到达盗窃现场附近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要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要某某、张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要某某、张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且被告人要某某、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 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献伟

检察官:王志强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要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张某甲、张某某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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