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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西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庄**村**号,住江苏省徐州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西某某明知象牙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为赏玩,多次通过微信转款方式从邹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摊铺处购买象牙制品。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西某某以人民币4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从邹某某处购买象牙制品“面包圈”1个,经称量,重29克。

2.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西某某以350元的价格从邹某某处购买象牙制品“无事牌”1个,经称量,重39 . 5克。

3.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西某某以700元的价格从邹某某处购买象牙制品“观音头”1个,经称量,重32.4克。

     2020年10月24日,上述3件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共重100.9克。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象牙制品,象牙是非洲象或者亚洲象所有,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Ⅰ、非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Ⅰ或Ⅱ。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象牙制品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3.到案经过等;4.被告人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邹某某的供述;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6.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某违反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西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范 璞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西某某(1595135****)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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