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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西某某招摇撞骗案)(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西**,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新疆第************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5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西**为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2010年3月10日在麦盖提信息群里发出招聘十名20-30岁的女性的信息,对打电话的人均说自己是在麦盖提县公安局上班,让打电话咨询的每一个被害人先付服装费280元,共骗取阿**等11名女性被害人4520元,破案后被害人的损失没能追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社会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微信聊天记录和屏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帕尔哈提玉素因

阿布都克尤木·如孜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麦盖提县看守所

2.起诉书一式八分,公安局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件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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