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某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公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西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8197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某地区班戈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那某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那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那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西某某以打电话的方式组织尼某某、扎某某、平某某等二十余人在自己家中(那某**小区**区**栋**号)开设的赌场内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主要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期间赌注为50元到200元不等,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西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餐饮,并向部分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从中抽取渔利,一天抽取的渔利300元到700元不等,被告人西某某开设赌场时间为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西某某共抽取渔利达6万余元,除餐饮费用所得非法营利达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等;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尼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那某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顿珠多吉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那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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