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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西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1********,汉族,初中毕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某某,住**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尉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23时36分, 被告人西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尉某某**西路中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西某某的身份、年龄、住址、无犯罪前科等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西某某有C1驾驶证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西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情况;情况说明证实西某某酒后所驾驶汽车价值低于30万元的情况;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西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的情况;血样提取确认表证明提取被告人西某某血样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伍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西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西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醉酒驾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的情况。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从被告人西某某血液内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6.1mg/100ml的情况。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证明被告人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以及抽取血样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西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被告人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西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强

何献伟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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