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检业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西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81984********,藏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乡**村,住林芝市**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米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米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5日被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次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81978********,藏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乡**村,住林芝市**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米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米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5日被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达甲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81999********,藏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乡**村,住林芝市**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米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米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5日被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达甲某因重度贫血需就医治疗,米林县公安局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某某、次某某和达甲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西某某和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达甲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多吉康珠和达娃次仁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次某某、西某某和达甲某在米林县**镇**村**沟内采挖虫草结束,下山经过**沟虫草采挖人员摩托车集中停放区域时,被告人次某某、达甲某、西某某三人临时起意并达成一致共识,欲盗窃两辆停放区域内的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随后,被告人达甲某捡起一块石头作为作案工具交给西某某、次某某两名被告人后,在旁边望风,被告人西某某、次某某使用石头将两辆前轮锁在一起的红色力帆轰轰烈牌摩托车的锁链砸断,被告人西某某使用废弃易拉罐将两辆摩托车发动机电源线割断,并成功点火。盗窃成功后,被告人次某某骑乘一辆盗窃来的摩托车,被告人西某某、达甲某共同骑乘另一辆盗窃来的摩托车前往米林县**镇。至**小集镇,被告人西某某在名为“**烟酒百货”的商店内购买了五瓶散装汽油,在一处摩托车修理店购买了一把起子,3人骑乘被盗摩托车至无人路边,被告人西某某和次某某使用起子破坏了各自所骑乘的摩托车油箱盖并加入了一塑料桶散装汽油。后三名被告人将盗窃来的两辆摩托车藏匿在西藏**学院南侧的一处废弃水泥房内。经米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盗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格为10333.8元人民币,达到犯罪“数额较大”标准。
以上3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石头一块(长20cm、宽12cm、高8cm,不规则状);
铁链一条(15.1m、直径5mm);
易拉罐一个(高7cm、直径6cm,破损);
被盗摩托车两辆(力帆轰轰烈牌、红色、车架号:LF3PCM6P1JS00565、LF3PCM6P0JS004154)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社会危害性调查报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关于更改价格认定鉴定结果的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多某某和达甲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西某某、次某某和达乙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3)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讯问被告人西某某、次某某和达甲某、指认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某、次某某和达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西某某、次某某和达甲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尼玛穷达 王新颖
检察官助理:王琪 罗 旦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西某某和次某某现羁押于林芝市看守所,被告人达甲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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