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褚荣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荆门市**区,住**区**处**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京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9月2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8日转化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荣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至9月20日间,被告人褚荣某在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钟祥市长滩镇、京山市石龙镇实施盗窃作案6起,窃取摩托车6辆,价值人民币累计358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褚荣某窜至钟祥市长滩镇中心街**KTV处,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KTV门前的一辆未拔车钥匙的**牌125型摩托车踩燃骑回家。同月17日,钟祥市公安局向褚荣某起获赃车并发还被害人,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82元。
2.2019年9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褚荣某窜至钟祥
市长滩镇廖台村,将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未拔车钥匙的红色**牌125型摩托车启燃骑回家。数天后,褚荣某嫌该车噪音大,便以180元价格卖给经营废品回收的胡某某。后胡某某将该车切割成废品转卖给一流动收废品者,致该车未能起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19年9月15日晚11时至12时许,被告人褚荣某窜至京山市石龙镇王集村,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未拔车钥匙的红色**牌125型摩托车踩燃骑走。当其行至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马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时,其嫌该车车灯不亮,便丢弃在该店门口。后马某某发现店门口多了一辆摩托车,遂通过当地派出所联系到失主范某某并归还。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4.2019年9月15日晚12时许,被告人褚荣某将上一起窃取的摩托车丢弃在马某某店门口,随后将马某某停放在店门口欲修理的一辆红色**牌125型摩托车推回家。次日,马某某发现该车被盗,闻悉褚荣某有偷车劣迹,便赶到褚家查看自行向其索回赃车并返还车主叶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5.2019年9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褚荣某窜至京山市石龙镇何垱村,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家门前樟树下未拔车钥匙的一辆红色**牌125型摩托车启燃骑回家。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起获赃车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6.2019年9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褚荣某窜至京山市石龙镇东湖村,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未拔车钥匙的红色**牌摩托车启燃骑回家。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起获赃车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褚荣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照片);2.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钟某某、万某某、范某某、马某某、叶某某、龙某某、贾某某的陈述笔录;4.物价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6.到案经过;7.被告人褚荣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荣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春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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