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三分院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褚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9********,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园**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证据,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褚某甲受褚某乙(另案处理)委托代为收取含有大麻油的包裹。为将大麻油走私入境,被告人褚某甲将收件地址、联系电话告知褚某乙,由褚某乙将大麻油以邮寄文具的名义从国外经天津邮局海关邮寄入境。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褚某甲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丰家园门口取件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大麻油6支,吸食大麻油设备1套,经称量大麻油净重3.1108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包裹内物品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案发后,查获的大麻油已依法全部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夹藏大麻油的邮包及其内大麻油、吸毒工具等物证;
2.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天津邮局海关出具的进口邮包查验记录及涉案快件面单、邮局投递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武某某、褚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被告人褚某甲指认邮包中大麻油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非法邮寄大麻油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甲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 静
检察官助理:李希龙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褚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随案移送光盘四张,U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