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褚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褚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2000********,回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现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褚某甲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新赵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增村村内9公里+450米处时,与张某甲骑行的由西往东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藁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褚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褚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褚某乙、褚某丙、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8月26

                                      

附件:1.被告人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