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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甲、吴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诉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褚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93********,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岑某某**镇**街**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83********,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8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岑某某公安局批准,于同日被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甲、黄某甲、姚某甲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岑某某水尾镇振兴街褚某甲家自建房屋内,采取现场销售和微信网络销售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发展被告人褚某甲为下线,被告人褚某甲与其妻子黄某乙(另案处理)、母亲胡某某(另案处理)在岑某某**镇**街**房屋内,采取现场销售和微信网络销售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并将赌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又发展邱某某为下线,接受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赌资11万余元。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褚某甲将赌客投注的赌资通过微信转账16万余元给被告人**,由被告人姚某甲负责赔付赌客的输赢情况,被告人姚某甲非法获利2000余元。

另查明,2016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褚某甲接受赌客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的赌资60余万元,非法获利36000余元;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共接受褚某甲邱某某及赌客投注的赌资33万余元,非法获利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褚某甲、黄某甲、姚某甲吴某某主动到岑某某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褚某甲的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材料、收款收据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褚某乙姚某乙罗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褚某甲、黄某甲、姚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手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甲、黄某甲、姚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甲、黄某甲、姚某甲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甲、黄某甲、姚某甲吴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军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褚某甲、黄某甲、姚某甲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821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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