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6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青岛市李沧区**社区工作人员,住青岛市李沧区**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市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褚某某在本市李沧区**号,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一包冰毒(甲基苯丙胺)约0.3克。
2、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褚某某在本市李沧区**号,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一包冰毒(甲基苯丙胺)约0.3克。
3、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褚某某在本市李沧区**号,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一包冰毒(甲基苯丙胺)约0.3克。被告人褚某某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寒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 案件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