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8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褚某某与徐某某(已判决)共谋贩卖冰毒,徐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到吸毒人员孙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的200 元人民币后,双方约定在广元市利州区财神街12号怡家名人酒店大门外的街道边交易,徐某某将一包重约0.29克的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欲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孙某某内裤内查获0.29克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9年4月10日14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褚某某欲购买800元钱的冰毒,并分两次转给褚某某共计800元。后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摩尔天成附近的铁桥处,褚某某将约1克冰毒交给了王某某。
3、2019年4月10日,吸毒人员王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褚某某欲购买300元钱约0.3克的冰毒,并通过微信转给褚某某300元。双方在广元市利州区财神街12号怡家名人酒店大门外的街道边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实施抓捕,褚某某将装有毒品的背包和有毒品交易微信转账记录的手机摔坏、抛弃后逃脱。后侦查人员从褚某某丢弃的背包内查获毒品疑似物1.23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剑虹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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