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褚某某职务侵占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51997********,汉族,大专毕业,河南洪范贸易有限公司运营组组长,住河南省温县**镇**村**排。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11月19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3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日至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褚某某在担任河南洪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范公司)运营组组长期间,负责店铺运营和店铺销售工作。自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褚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应用于洪范公司营销推广的费用占为己有,用于日常个人消费。经鉴定,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河南洪范贸易有限公司资金104872元。现赃款未追回。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褚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新华南街被民警抓获。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委托书、营业执照;

(4)无经济纠纷证明、职务证明、工资转账凭证;

(5)情况说明;

(6)汇款明细及转账清单;

(7)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8)年龄证明;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褚某某供述;

4.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某有期徒刑八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张艺凡

二○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