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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等五人开设赌场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商,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苑****室。2007年5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6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街**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路**号。2018年1月因嫖娼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903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商,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翁某甲、卢某某、程某某、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褚某某、卢某某、程某某、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褚某某从张某甲洲(另案处理)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账号密码后,提供给被告人翁某甲、程某某及张某乙、华某某、沈某某、胡某某、陈某乙、董某某、徐某某等人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700万元以上,获利人民币3万元以上。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帮助被告人褚某某接听赌博人员电话、分割赌盘、报账号密码等,参与期间赌资达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许某某帮助被告人褚某某收、送赌资,参与期间赌资达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3、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翁某甲从被告人褚某某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账号密码后,提供给翁某乙、翁某丙等人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50余万元。

2020年4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从被告人褚某某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账号密码后,提供给孙某某等人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1.5万余元。

被告人褚某某、卢某某、程某某、许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华某某、沈某某、胡某某、陈某乙、董某某、徐某某、翁某乙、翁某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褚某某、翁某甲、卢某某、程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卢某某、程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翁某甲、卢某某、程某某、许某某单独或者共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褚某某、翁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褚某某、卢某某、许某某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褚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卢某某、许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褚某某、卢某某、程某某、许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冬华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翁某甲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现在浙江省**市**街道**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7*******);被告人程某某钢现在浙江省**市**街道**路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7*******);被告人许某某现在浙江省余姚市**街道**路**号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5*******))。

2.《量刑建议书》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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