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97年农历正月二十七(公历199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未进行户籍登记所有身份信息均系自报,现暂住山西省古交市沟儿口村出租房。2019年6月4日因盗窃被古交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褚某某在太原市迎某某桥东街**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被害人朱某某和马某某住所,趁屋内没人,盗走被害人马某某和朱某某衣物两件;同日13时许,被告人褚某某再次进入该住所,秘密窃取被害人朱某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于2018年3月,购价8000元)及电脑包中人民币4000元,同时盗走被害人马某某和朱某某的衣物两件。其中黑色连帽夹克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马某某,其它财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刑事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丰学敏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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