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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3日至25日,被告人褚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凌海市**镇**村**林班**小班内的小叶杨树(林种为用材林)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林木株数58株,总蓄积21.3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凌海市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出具的证明; 2.证人陈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案件来源、自首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宝广

检察官助理:陶禹岐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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