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3323,汉族,大学专业毕业,案发时系**县**银行职工,现住**县**乡**大道**段(户籍所在地**县**乡**支局家属院5号)。因私刻印章于2019年10月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褚某某在**县**银行工作期间,以办理银行内部高息存款及理财产品为诱饵,伪造银行印章和虚假存款证明,骗取被害人孟某某等人现金160万元,其中:张某某60万元、孟某某30万元、、申某某38万元、王某某9万元、李某某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孟某某、申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4.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存款协议书、存款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小平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女子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文书卷共计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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