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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178号 

  被告人褚某某褚洪良,男性,1968年**月**日1968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68********xxxx,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住潜江市**镇**村**组**号潜江市浩口镇浩口村2组9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褚洪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2月05日20时35分左右,被告人褚某某褚洪良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超标电动车,途经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长春路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褚某某褚洪良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褚某某褚洪良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12mg/100ml,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被告人褚某某褚洪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信息核查、现场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2.相关照片;3.被告人褚某某褚洪良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褚某某褚洪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褚洪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褚洪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褚某某褚洪良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颖

检察官助理:刘佳文

(院印)

2021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褚某某褚洪良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讯问笔录3页、信息核查、法医毒物鉴定意见、车辆司法鉴定意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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