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性,193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35********,汉族,农民,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11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9年12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中信国安河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村*组流转10.02亩土地用于南都农庄(农博园)迁坟,该地块流转事宜由褚庄村时任村支书褚某甲负责,约定每亩土地补偿款50000元,土地补偿款总计501000元,该补偿款到位后已于2017年4月24日分发给褚东组被流转土地村民。
土地补偿款分发后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褚某某以实际流转给中信国安河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不止10.02亩、褚某甲贪污补偿款为由组织村民上访。鸭河工区皇路店镇纪委对此问题进行调查后,确认中信国安河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都农庄流转土地面积为10.02亩。
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褚某某向被害人褚某甲索要35000元,其中30000元为褚某某家所开荒地的补偿款、5000元是上访费用,并保证不再上访告褚某甲。褚某甲被迫支付5000元后,褚某某将该 5000元用于支付上访费用和分发给随其上访的村民,其中褚某某分得2900元。
2018年,被告人褚某某继续以褚某甲贪污流转土地补偿款为由组织村民上访。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褚某某再次向褚某甲索要20000元,并保证以后不再告褚某甲。褚某甲被迫支付20000元后,褚某某将该 20000元用于支付上访费用和分发给随其上访的村民,其中褚某某分得4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冯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褚某甲陈述;5.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已84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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