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褚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褚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镇**村,现住该村。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8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20时许,在**村西侧褚某乙的地里,褚某乙与赵某某因土地发生纠纷,褚某乙被赵某某的儿子褚某甲打伤并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褚某乙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章

检察官助理:杨殿勇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被取保候审于肃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