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褚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61********,汉族,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住元某某**乡**村**区**号,务农。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3月11日17时许,在元某某**乡**村村东,村民徐某某、褚某某夫妇与本村村民任某某因地界纠纷发生冲突,导致任某某头顶部、左耳廓前、左耳廓背侧、上唇等处皮裂伤,左侧髂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任某某伤情系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
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人员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堪查笔录及照片;
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任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杰才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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