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褚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公寓**楼收电费,住户佴某某嫌电费高双方发生争吵,一楼住户汪某某正在午休嫌吵,上楼观看与被告人褚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厮打在一起,褚某某用拳头向汪某某的面部击打三、四拳将其打伤。经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左眼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眼睫状体离断及脉络膜脱离,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宏然
助理检察员:贾文娟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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