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褚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公寓**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褚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公寓**楼收电费,住户佴某某嫌电费高双方发生争吵,一楼住户汪某某正在午休嫌吵,上楼观看与被告人褚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厮打在一起,褚某某用拳头向汪某某的面部击打三、四拳将其打伤。经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左眼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眼睫状体离断及脉络膜脱离,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宏然

助理检察员:贾文娟

2019年12月4 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