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褚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褚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邓州市**乡**村**4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褚某某认识“小K”(微信号:wxid_jh2pmdb9f****),并通过“小K”以贩卖自己银行卡用于收取违法犯罪钱款进而从中获利,至今共卖出7张银行卡给通过“小K”认识的上家亚索,非法获利共计5150元。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嫌疑人褚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9)在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4日的总入账约为23.38万元;农业银行(卡号:6228410845********)在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9月4日的总入账约为72.39万元。该两张银行卡涉及四宗诈骗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26日11时许,被害人庞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网咖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诈骗了1111700元人民币。庞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将上述被骗款项分23笔(前22笔每笔转账五万元,第23笔转账11700元)转到高某某(另案处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100845********。同日,高某某的该账户在收取被害人庞某某的被骗款项后立马将其中的五笔(共计25万元)转账到被告人褚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10845********)。

2、2019年4月27日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于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寓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诈骗了207584元人民币。2019年4月27日,李某某分两次共将55500元转到褚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10845********)。

3、2020年7月14日17时许,被害人牛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号楼**单元**房家中被人以网上投资证券的方式诈骗了2600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22日,牛某某分两次共10000元转到褚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070000********)。

4、2020年7月25日,被害人王某某在云南省瑞丽市被人以网上投资股票的方式诈骗了280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23日,王乐分两次共15000元转到褚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070000********)。

2020年9月4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常平镇****网吧将被告人褚某某抓获,并当场起获一张建设银行卡和一张工商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银行卡等物证,被告人褚某某的有罪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犯罪提供至今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褚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12月24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六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