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褚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乡**村,现住浙江省温州市**街**号**楼**房。因拉客招嫖,于2016年5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龙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被告人褚某某介绍、容留卖淫女杨某某在龙港市**街**号二楼套房内卖淫二次。
2.2020年5月3日下午至次日0时许,被告人褚某某介绍、容留卖淫女贾某某在龙港市**街**号二楼套房内卖淫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 、扣押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杨某某、贾某某、项某某、金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褚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85774****);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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