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282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433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褚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沿鲁山县**乡**村道路自北向南行驶时,被鲁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9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证明、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褚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亮
2018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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